协会章程
临沂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临沂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Liny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LY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使用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会员维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围绕全市环保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提高环保科技、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系统化全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共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临沂市亭湖区南洋镇光伏路南、经六路东1幢723、72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收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全市范围内的环保产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接收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环保科技成果和环保技术服务成果的技术评审、实用技术筛选、推广应用和工程示范;
(三)接收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在我市从事环保技术服务业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环保产品的技术评估,参与环保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
(四)接收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协助政府落实、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政策,做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对重大环境装备产业化、技术引进和环境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前期论证及有关中介服务;
(六)利用自身优势,在污染治理企业、技术服务单位、环保产品厂家之间开展中介咨询服务;
(七)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目标、规划和环保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发展预测研究,提出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维护环保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代表会员的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九)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
(十)组织人才、技术、政策和职业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技术考察和展览会、展销会,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帮助企业科学决策,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创办临沂市环保产业专业性刊物,建设临沂环保产业信息库和电子商务系统,开展国内外环保产业信息和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活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临沂市内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教学推广、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和环保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等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具有环保产业工作实践的专家、学者、环保志愿者及具有环保产业管理经验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布置的任务;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2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3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4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根据事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聘请熟悉并热心环保产业、有社会威望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协会秘书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例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会长工作例会布置的任务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委任;
(四)提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临沂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